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希望继续租赁房屋,房东拒绝后直接转租他人。如何保障租客的优先承租权?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房东陈某按照向第三人出租的同等条件继续向租客丁某出租房屋。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8日,丁某承租陈某位于衢州的一沿街店面经营超市,租期五年,于2022年1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第五年租金为35万元。
2020年1月8日,丁某在与陈某聊天时得知,陈某预在租期届满后将店铺另租给第三人孙某并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五年,租期自2022年2月1日起,第一年租金40万元,之后逐年递增5%。丁某随即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继续承租该商铺。陈某表示拒绝。丁某认为自己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于2022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继续租赁讼争商铺。
2022年1月23日,陈某与第三人孙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表示自用商铺。2月10日,陈某提起反诉,要求丁某腾空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认为,丁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陈某在未通知丁某情况下,与第三人孙某签订租赁合同,损害了丁某的优先承租权。丁某同意以陈某与第三人孙某达成的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成就时,单方向陈某作出缔约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即已成立,新的租赁关系确立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原合同,不损害陈某的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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