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地铁25号线开工时间?有没有更详细一些的回复?
时间:2023-01-07 11:3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33

  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为没有违背张某的意志,在实施足疗过程中,张某产生性欲,继而两人欲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事实,王某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刑法规定的强奸手段来实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参加讨论的人员中大多支持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王某先前的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年少无知的张某因生理原因自然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继而发生性关系。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要求。参加讨论的人中有少数人支持此观点。

  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而有些人认为应将强奸妇女犯罪行为的客体表述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与他人发生性交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已婚妇女是有限制的,因为已婚妇女具有与其丈夫同居的义务;而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健康。

  当然强奸的主观要件,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有网友表示:张某仅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其性防卫意识较弱,在王某实施所谓的足疗行为后,张某基于自然的生理原因,产生性冲动,完全丧失性防卫能力,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先前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其违背了张某的意志。

  如果张某是18周岁以上的女性或者14岁以上有过性经历的,那么在王某对其实施行为前是具有性防范意识的,若在王某实施行为时女方表示反对,后王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但若王某在实施行为时,对方没有拒绝,则可能不构成强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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