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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6 13: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62

  王先生的生育权遭到侵犯,心理上和物质上受到双重打击,前妻邓女士应依法返还王先生已支付的抚养费,返还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来,邓女士与王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结婚前,邓女士已怀有身孕,婚后产下一女。2020年,王先生与邓女士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邓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女儿可可的抚养费3000元至大学毕业。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由王先生和邓女士双方各占一半份额。房屋出售后,邓女士取得的一半售房款必须全部用于女儿身上。

  在二人离婚初期,王先生依约支付孩子抚养费,随后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支付抚养费。2022年,邓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依约定期支付可可的抚养费。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对孩子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王先生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邓女士最终选择了撤回起诉。

  王先生认为,邓女士隐瞒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伤害。2022年,王先生以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邓女士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售房款,并向邓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邓女士隐瞒腹中胎儿与王先生无血缘关系的事实并与王先生结婚,在与王先生结婚后产下腹中胎儿,让王先生误认为孩子系其亲生。邓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配偶权,对王先生造成了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邓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邓女士返还王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王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概括来讲,配偶权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日常家事代理、相互陪伴、忠实和帮助等因配偶身份所取得的身份利益。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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