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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8 15: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99

  崔某于2012年2月入职A公司,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仓管等。2020年3月,A公司以仓库合并为由将崔某调离仓管岗位,从事质检工作,后又调至生产部,最后安排其在生产部从事清扫工作,崔某对A公司的调动不满未提供劳动,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同年4月,A公司将崔某重新安排至仓管岗位,同年6月,A公司根据崔某在4月至6月期间的工作情况,又再次将其调离仓管岗位,让其负责车间公共区域的卫生,崔某仍未接受工作调动。2020年6月,A公司因崔某不服从新岗位安排,严重影响公司工作氛围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作出劳动合同解除说明书。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法合理地调整员工岗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体现,也是配置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实务中,员工常常对调岗抱有抵触情绪,再加上用人单位没有把握好调岗的操作流程和要点,而引发不少劳动争议。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员工是否有权拒绝?一般具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不过调整应当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不应具有惩罚性或刁难性,调整后的工作应当是该员工可以胜任的,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不应当有显着不利于劳动者的改变。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事先约定则不可以单方面调岗,除非劳动者本人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即变更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与瑕疵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员工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中经常发生,但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劳资纠纷,本案或许可以给用人单位提个醒:任性调岗不可为,合情合理才可取。柏慧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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