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法周院长《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接着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的实践经验,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九十条的内容进行修改,这两条主要是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相比此次修改,2014年、2017年之前两次修改内容更多,其中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受关注。
一直以来,民告官都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这意味着公民、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实行以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部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史,可以说也是一部生动翔实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史。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它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民告官”进入2.0时代。新法不乏诸多亮点,比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当然也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探讨。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法院可以将什么性质的行为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问题。”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也决定了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案件的分工。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能受理并能审判的行政案件,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具有审查权。
受案范围关涉到审判权与行政权、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宽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在二者张力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界限。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制地接受司法审查。国家机关的行为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严肃性,而不是动辄诉诸法律,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这就与现代国家的权威和效率严重不符了。
二、受案范围指明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合法权益哪些可以得到保护。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哪些合法权益可以进入卡夫卡寓言中“法律之门”,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进而获得救济。
相比民事、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无论在学理研究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表现出的不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了与民事、刑事之间的界限,哪些案件由民事诉讼调整,哪些由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哪些由行政诉讼程序调整。
“一个案件究竟应当作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不但决定它由法院的哪个审判庭审判,也影响着诉讼程序、审查标准和救济方式”,还包括起诉期限、管辖、证明责任等方面的区别。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其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提供救济的多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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