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存振,证件号码372926****5732,男,35岁,准驾车型C1,驾龄8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终生禁驾。
2、王金柱,证件号码372926******571X,男,22岁,准驾车型C1,驾龄3年,因肇事逃逸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终生禁驾。
3、赵好好,证件号码372926******6912,男,34岁,准驾车型C1,驾龄2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终生禁驾。
2022年10月28日16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R0***Y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X0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纬二路交叉口时,与沿X0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掉头的赵某某驾驶的鸿尊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来源:菏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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