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出了安全事故不得将责任转移给“临时工”
时间:2023-09-21 19: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91

  大皖新闻讯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修订草案对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密室逃脱、室内冰雪等新业态经营场所和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 。

  修订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鼓励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其提供场所责任保险等保障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 有毒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机械伤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修订草案要求,宾馆、饭店、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室内冰雪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容纳人数; 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守条例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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