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工人坠亡家属向屋主索赔160万!化州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12 07:1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91

  太不小心了!广东化州,一男子在老家农村建房时,雇佣同村村民为其施工。可村民因操作吊机故障意外死亡后,家属在获得33万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仍然索赔160万且要求已经获得3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核减,被男子拒绝后,家属告上法庭。那么家属不允许核减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吴先生攒够钱后,决定在老家建一栋房子。在农村生活的人都知道,农村里建房子主要都是找同村信得过,平时干建筑的村民帮忙,吴先生也不例外。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先是为赵某垫付了27800元抢救时所产生的费用,后为赵某申请了保险理赔,并成功为赵某的家属获得了33万元保险赔偿金。

  可拿到33万元赔偿金后,赵某家属又要求吴先生再赔偿160多万,且3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核减。

  但吴先生坚持认为,赵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且不同意核减保险赔偿部分是没有道理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双方协商无果后,赵某家属告上法庭。

  首先,虽然吴先生与赵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为吴先生提供劳务,吴先生接受并为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故吴先生有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吴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没有施工资质,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为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其明知吴先生没有施工资质却仍然为其提供劳务,也存在过错,且其未尽高度注意谨慎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赵某自身承担40%责任,且确认家属合理索赔金额为共计160万元。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吴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出资为赵某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劳务的赵某遭受人身损害时,依约取得相应保险理赔款,原则上吴先生无权以保险理赔款直接抵充自己应向赵某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基于衡平双方利益,应考虑赵某已获保险理赔款、损失已获部分弥补事实而相应核减其经济损失总额,故法院同意核减。

  综上,法院判定吴先生承担127万元(核减33万保险赔偿金)60%的赔偿责任,故在核减27800元已垫付的医药费后,判定其还应当70多万元给家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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