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傅某迟迟没有发货,在陆女士催促下,傅某在另一家专卖店以3万余元购买了某奢侈品牌手链给了陆女士,但其余物品仍不发货。察觉不对劲陆女士便报警。经查,傅某并没有低价购买奢侈品的渠道。
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傅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将相应款项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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