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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1 15: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11

  2021年10月,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某国道黄河大坝南岸前张村由东向西行驶,与大坝上的限高杆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以该限高杆的管理单位某河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河务局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某河务局为保证黄河堤顶道路安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38(公里)+810(米)处(即上述事故发生地)安装限高杆,限高杆上方标注有“2.7米”的警示标识,在堤顶道路两侧300-500米处双向设有“前方限高2.7米,超高车辆请绕行”的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道路兼做公路的,必须经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堤防养护费。堤防养护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某河务局为了防止超高、超重车辆对黄河堤顶道路造成损坏,影响防洪运输功能,在堤顶道路安装限高标杆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已经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河务局经审批在黄河堤顶道路设置限高杆,合法有据,且设置了警示标识,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李某驾驶重型车辆在黄河堤顶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由李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某河务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李某亲属要求某河务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黄河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近年来,超重、超限车辆通行黄河大堤的现象层出不穷,为避免重载车辆对堤防道路造成损毁,影响汛期抢险,黄河沿线的各河务部门纷纷采取了增设限高装置等措施,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

  本案事故的发生系驾驶人违规驶入黄河堤顶道路且未注意观察相应警示标志所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黄河堤顶道路的管理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堤顶道路性质特殊,临时借用堤顶道路行驶的人员及车辆应服从河道管理人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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