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0来岁的孟女士,将儿子小高告上法院,要求支付6年多赡养费21万余元,每月探望她一次,每周通话一次。小高则诉苦说,孟女士还有劳动能力,名下两套房,存款200多万元,每月4000多元养老金,生活富裕,而自己身体不好,还要抚养孩子,照顾岳父母,偿还房贷,生活过的很紧张,无力支付这么高的赡养费。而且自己也有家庭、工作,无法按照固定时间去探望母亲。
早在2015年,30岁的小高和当时50岁的孟女士,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孟女士3000元赡养费,每三年滚动支付一次。千万协议以后,小高就一次性付了三年赡养费108000元,但之后就再没付过。孟女士将小高告上法庭以后,除了前面的要求,还要求每次通线分钟,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要求小高支付的赡养费是2018年至2024年6年的。而小高则说,那份协议当初是他在孟女士的哭闹胁迫下签的,现在他实在无力支付这么高的赡养费,请求法院把赡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
一、孟女士能否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在这个案件里,孟女士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但小高则提出,孟女士有劳动能力,又有退休工资,不需要赡养。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可以主张赡养费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将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就可以了,不要求同时构成。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呢?在一些因为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里,这很好判断。但是,对于年长的老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就不太判断了。实践中,一般认为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认为缺乏劳动能力了。这个案件里,孟女士已经退休,可以认为缺乏劳动能力了,可以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了。退一步来说,就算孟女士还达不到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她和小高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也可以作为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的依据。
至于小高说这份协议是孟女士胁迫他签的意见,一方面,小高对于这个说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就算确实是孟女士胁迫他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并非无效,而是允许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协议就是有效的。这个期限是一年,小高并没有起诉撤销,所以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二、赡养费数额怎么确定呢?因为小高与孟女士的协议是有效的,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小高按照协议,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孟女士支付。但我们要注意,这种赡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可能也是不合适的。而如果没有协议,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经济来源,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以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或者子女的生活水平为准。这个案件里,最终二审法院考虑小高心脏做了手术,将每月的赡养费调整为1800元,改判小高应支付孟女士2018年至2021年赡养费共计64800元。同时每月一次对孟女士进行探望,每次探望时长不少于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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