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
一是从长远的历史规律来看,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法律,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有利于常态化、机制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二是从复杂的司法实践来看,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实现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传统黑恶势力不断变色变异、漂白翻新,给依法惩治带来新的难题。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三是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大背景来看,需要科学预防犯罪,实现扫黑除恶工作“前端化”。黑恶犯罪往往存在一个“由乱生恶、由恶生黑”的演化规律,既要打击成型的黑恶犯罪,也要下大气力进行源头治理。制定反组织犯罪法,从法律层面建立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行业监管、源头整治、基层治理长效机制,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是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需要借鉴域外制度实践,实现反有组织犯罪“通行化”。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单行立法形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助于更好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衔接,为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提供法律支撑、创造更好条件。
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解析: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经济活动均具有巨大的危害。本法强调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国家、社会,个体均是本法保护的客体。另外本法还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制度成果,也是长期化、常态化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规范遵循。
该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一、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1、确定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严格掌握从宽政策。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条件。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3、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4、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二、深挖“保护伞”,确保“连根拔起”。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1、全面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2、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
五、依法保障相关人员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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