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决定限制高消费的以下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公开曝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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