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补价时应确认收益支付补价时不能确认收益这句话对吗?
时间:2022-10-05 16:5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53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九条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不管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最后都是“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损益不一定就是收益,也可能损失。

  (1)企业以账面价值120万元二手设备(公允价值110万元)+收到补价10万元,交换回某项市场价值为100万元原材料,应确认固定资产处置损失10万元(资产处置损益借方10万)。——不是收益

  (2)企业以账面价值80万元二手设备(公允价值90万元)+支付补价10万元,交换回某项市场价值为100万元原材料,应确认固定资产处置收益10万元(资产处置损益贷方10万)。——是收益

  说明: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即不管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的,都不需要确认损益(包括收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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